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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邀请祖海演唱未果获赔50%的演出费29万

中安在线  2012-03-22 10:31

[摘要] 3月20日,枞阳县法院受理的一起第三人为 歌星祖海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因受托方某公关策划公司未能请来祖海参加枞阳一酒店的奠基庆典,被判决依约退还50%的演出费,即29万元。

3月20日,枞阳县法院受理的一起第三人为 歌星祖海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因受托方某公关策划公司未能请来祖海参加枞阳一酒店的奠基庆典,被判决依约退还50%的演出费,即29万元。

委托方某置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枞阳建设五 大酒店。

2011年7月,为组织奠基庆典的需要,该置业公司与某公关策划公司订立了一份演出合同,委托其邀请祖海来枞阳在庆典活动中担任演唱嘉宾。

合同约定演出劳务费为58万元,如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演出的,受托方须退还一半的演出费等。

随后,该公关策划公司以稍低一点的价格与A公司签订了邀请祖海的演出合同。接着,A公司又以再低一点的价格与B公司签订了邀请祖海的演出合同,付款后,祖海出具了依约参加枞阳庆典活动的演出确认函。

演出前一日晚上,祖海一行五人购买了北京至合肥的航班机票,由于当日北京强降雨,该航班被临时取消,祖海一行未能参加第二天的庆典活动。

该置业公司以该公关策划公司没有演出许可证、不具备组织演员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资格,导致自己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同无效、被告全额返还演出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演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为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该合同双方均不符合,故该合同不是演出合同。

同时,该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能够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委托合同,且对双方有约束力。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天气这个不可抗力原因,根据合同约定应该由受托方退还50%的演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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