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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明令禁止给予缺集体证明的小产权房发证

搜房网综合整理  2011-11-10 16:01

[摘要] 国土部昨天举行的有关提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明确,“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会借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而合法化,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再次提速国土部重申:

国土部昨天举行的有关提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明确,“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会借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而合法化,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其实已经进行十多年了,但是进展比较缓慢。去年颁布的 一号文件明确规定,要在三年之内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即明年(2012年)年底必须完成。而统计显示,到去年(2010年)年底,的进展可能只完成了70%-80%。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土部联合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公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 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 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国土部地籍司负责人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全覆盖”原则作了着重强调。他说,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他认为,应当坚持一点,即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 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上述负责人强调,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 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国土部相关负责人明确,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将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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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本报讯 (记者 余美英)昨天国土部出台的新规定还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主要是考虑这几种宅基地权利特殊,以同今后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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