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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到房屋交接期间物业费应由卖方承担

信息日报  2011-09-08 14:45

[摘要] 6月签合同时,卖方与中介约定,包含物业费在内,税费包干。我拿到房产证是7月中旬。但物业费只交到了5月,6、7月的未交。我问中介门店的签单员,他告诉我,当时与卖方约定的是包断3年的物业费,交到5月份已经是3年,因此拒绝支付6、7月份的物业费。

读者吴先生:6月签合同时,卖方与中介约定,包含物业费在内,税费包干。我拿到房产证是7月中旬。但物业费只交到了5月,6、7月的未交。我问中介门店的签单员,他告诉我,当时与卖方约定的是包断3年的物业费,交到5月份已经是3年,因此拒绝支付6、7月份的物业费。

请问,包断3年物业费的约定是否有效?这2个月的物业费到底应由谁来交?从签订合同到房产证下来期间,原业主应将物业费交到何时?二手房欠物业费,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记者帮忙: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周斌律师,他认为:“本案中,物业费由谁来支付,应看包断3年物业费的约定有无效力。依据以下两点来判断:首先,甲乙丙三方三份合同上,是否同时含此约定的文字?其次,文字有无中介方和甲方签字或盖章。如果税费包干条款中关于物业费的包干期间确实如中介所说是三年且5月份已届满,那么6、7月的物业费不在包干期间内,与中介无关,应该由房屋 人交。但卖方在收取房款时,中介本应收取房屋交接保证金代管,待卖方交房且依合同约定结清水、电、物管等各项费用后退还卖方。而中介并未收取此保证金,因而应承担连带责任。反则,物业费包干条款,如果没有明确期间的约定,应该是指自合同签订到过户并交房这段期间内产生的物业费,也就是说,原房主应缴纳的物业费,应由中介承担。”

周斌补充:“二手房卖方欠物业费,是卖方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债务,具有相对性,并不及于买房人。因此,买方不得据此解除合同。物业费由谁来交,理论上讲,取得房产证,且卖方将房屋移交给买方后,新房主开始履行交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如果新房主取得房产证后,房子仍由原房主占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应由实际占用人支付,此时新房主承担举证责任。”(记者陈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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