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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不征收契税

劳动报  2011-09-05 12:53

[摘要]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那么,这一政策的制定有何依据?如果已经征收的是否退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记者2日进行了采访。

政策制定具有合法性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 主任刘剑文表示: 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

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已征税不存在退税之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免征契税政策是从8月31日开始执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从税法角度严格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开始免征的时间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税之说。

离婚后权属变化不征税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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