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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房价罚款3万是“利剑”还是“蜜丸”?

中国吉林网  2011-08-11 14:10

[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 、哄抬房价,经有关 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0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 、哄抬房价,经有关 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10日《中国经济网》)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住建部出台这么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情可鉴,但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其却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 、哄抬房价等行为,统统划定为 限额罚款3万元,——这很让人怀疑,其到底是给开发商的开发行为用了一把“利剑”,还是吃了一颗“蜜丸”?

众所周知,对于囤积土地,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两部法规都明确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变更容积率方面,对于规划范围之外的超出部分处以补交地价的罚款;而对于 、哄抬房价等行为,发改委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实施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将罚款 额限定在50万元——这些罚款数字一路理顺下来,都远远大于3万元。

而在地方制定细则及其实施过程中,也难得地给出了挤压楼市泡沫的扼腕之举,有些地方的罚款力度甚至超越了国家相关规定。比如,对于市场上囤积土地等待 的行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 执法裁量权细则中就规定“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开发商,可处以土地出让金25%—30%的罚款”等。

这就很让人费解,在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若干地方实施有力有节的当下,本该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强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住建部,突然对开发商囤积土地、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来了个柔情万丈的“一律罚款3万元”的举措——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转头向下,甚至于要回到“越调越 ”的老路上去?

谁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事实,我国针对房价的调控重拳一轮接一轮地打下来,眼下的楼市一线城市量跌价滞,拐点临近。大量 需求转移至部分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接过了领涨的接力棒,伴随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 等违法违规行为。此时任何一点“调控放松”的信号,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历史早就证明,只要将土地搁置个三年五载,容积率稍作调整、 上一阵子,炒买炒卖、哄抬物价一下子,开发商就能赚它个盆满钵满。

区区3万元的罚款,与开发商违规违法的成本比起来,真的不算啥。可以想见,当住建部门不以法律精神惩治违规开发商,而以“九牛一毛”的罚款约束充满暴利泡沫的房地产行业,不光起不到“一剑封喉”的惩罚威慑的作用,反而显得像是变相纵容,给违法房产商吃了颗“定心丸”——要知道,现在上海、北京等地不少的住宅价格每平方米早超3万了,而某地对菜农哄抬菜价, 少还处罚10万元,难道不法房产商比菜农更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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