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京十五条”的出台导致购房未果,他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居间费。近日,顺义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中介公司退还部分居间费用。
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京十五条”的出台导致购房未果,他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居间费。近日,顺义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中介公司退还部分居间费用。
签约后,中介公司迟迟不给办理网签手续。后因“京十五条”的颁布,赵先生不具备买房人的资格。他与房屋出卖人已解除了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
中介公司辩称,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公司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按照居间合同成立确认书约定收取居间费。后因房产新政出台,买卖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与公司无关。
在庭审中,该案主审法官 杨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该案件是由于国家限购政策的出台而导致原告赵先生购房未果,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无过错,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杨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
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 终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公司退还赵先生居间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共计2.3万元。
法官释法
对于因限购政策的出台而导致购房未果,中介费是否该退的问题, 杨法官认为应以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而予以区别对待:如果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是在新政出台之前,那么因新政出台购房未果,就属于情势变更,具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基于此,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无过错,应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
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是在新政出台之后,那么双方在明知新政出台的前提之下而签订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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