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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收5000元“诚意金” 中介却交不出房

中国新闻网  2011-06-22 16:26

[摘要] 通过中介公司看中房子后,又按要求预交了5000元“诚意金”,然而正等着与房主见面,并签订购房合同时,却接到中介通知,房子要再加2万元才能卖,且以委托购房合同中没有赔偿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通过中介公司看中房子后,又按要求预交了5000元“诚意金”,然而正等着与房主见面,并签订购房合同时,却接到中介通知,房子要再加2万元才能卖,且以委托购房合同中没有赔偿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昨日

,记者从白云区消协获悉,在消协和工商部门介入下,中介公司退还了消费者 女士5000元“诚意金”,还赔偿了3000元经济损失费。

交了5000元“诚意金”中介又要加价2万元

3月8日, 女士因孩子在白云区 ,为了方便照顾,便打算在白云区购一套小户型房子。通过白云某房地产服务 ,相中了白云区白沙关文明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并在3月10日再次看房后,与中介签署了一份房屋总价为132200元的《购房委托协议书》,同时还按照要求交纳了5000元“诚意金”,双方约定当月17日由中介安排 女士与房东见面洽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但之后中介告诉她,房主要加2万元才卖房子, 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而中介则说,他们也不知道房主会突然要加价,实在不行的话只能退还5000元“诚意金”。

女士不同意,要求按照“定金”赔偿条款,履行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中介则提醒 女士,《购房委托协议书》里已经注明,她缴的是“诚意金”而不是“定金”,因此没有双倍返还之说。

消协调解 消费者获赔

听完中介公司的解释, 女士仔细研究了协议书,发现自己签订的竟然是一份商家“精心设计”的合同,比如第5条规定,“委托时间从3月10日至3月17日止,在委托期限内,如甲方(购房者)自行取消购买或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视为甲方违约,则无权退回诚意金,同时须向乙方(中介)支付违约 即成交价格的3%;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未能按甲方购房条件与卖方达成一致,乙方退还甲方所交诚意金(不计利息)。”

没有看明白合同就签字, 女士真是有苦说不出,3月23日,在朋友提示下, 女士将中介公司告到了白云区消协。

消协联合白云区工商分局执法科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商家存在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遂调解中介不仅退还5000元“诚意金”,还赔偿 女士3000元经济损失费。

“诚意金”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这起投诉,白云区消协提醒消费者,所谓“诚意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或订金”,中介公司之所以要消费者预交“诚意金”,其目的就是既能将消费者套牢,保护其利益,又可以在自己违约时推脱责任,不承担“定金”的风险,因此遇到商家要收取“诚意金”时,一定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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