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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房一价正式执行 多楼盘执行 "房价"

房天下  2011-06-09 17:34

[摘要] 5月30日起,镇江市物价局规定 在我市销售的商品房必须执行新的明码标价规定: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时过一个多星期,来看看执行情况。

编者按:5月30日起,镇江市物价局规定 在我市销售的商品房必须执行新的明码标价规定: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时过一个多星期,镇江楼盘执行状况怎样了呢?

楼盘执行 房价 细节执行欠缺

记者 近走访了学林雅郡,云河湾,优山美地等诸多楼盘,几乎 楼盘都已按照规定时间执行了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关于房价的规定,并有价目牌摆放于售楼处显著位置。

但是在市物价局下发“一房一价”文件细则中,售楼处同时也应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信息也一一公正,但是记者在楼盘现场并没发现关于户型,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具体的信息。

对此,某楼盘负责人称,“部分业主对自己的房产信息并不是很了解,完全详尽的信息,买家如果需要,我们一定会全力提供。张贴的房源表都是为了响应政府发布的"一房一价"的政策,这些都是工作人员尽心尽力统计出来的,已经比较完备了。套内面积等信息会在购房过程中给予明确交代”

楼盘可能借机抬高备案价格 以留 空间

面对来势汹汹的政策压力,楼盘也下有对策。面对明码标价的要求,“高报低开”很多开发商玩起了价格游戏,把商品房备案价格定得远高于销售价,而两者之间的价差就是开发商坐地起价的空间。这样,他们就可以在不高过备案价格的情况下,隔三差五地给房子 。例如,一项目只开了一次盘,销售单价在8000——10000元之间。然而,在住建局官网显示的备案单价房源统一的13000元,之间平均差价竟有3000元左右。这3000元就是此项目房价上涨预留空间。

“千万不能让政策流于形式。”监管部门需要更严厉的监督查处手段,对于屡教不改的开发商实施重罚。还有业内人士表示,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将备案价格与房价控制目标挂钩,比如将房价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个片区,每个楼盘的价格都不得高于该片区房价控制目标,控制"高报低开"的行为。

一房一价且不能流于形式 控房价还需各部门监管

仅靠"明码实价"这一细则就改变房地产市场现状是不现实的,正如专家所说,楼市调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土、工商、财税等众多部门,只有形成合力才能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尴尬。此外,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联动性,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当前楼市调控已经进入由量缩转为价跌的敏感期,舆论普遍认为,只有扎紧篱笆、堵住窟窿,调控措施才能奏效,群众的期望才能实现。具体而言,前期出台的诸多调控政策能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是实现调控目标的关键所在。

对于"一房一价"政策,业内则认为,应该有更多的制度设计以确定该项政策落到实处。我们注意到,为了使"明码实价"实施得更加完善,国家发改委提示,如果广大消费者发现商品房销售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统一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面对违规行为 购房者应维护自身利益

那么,购房者面对开发商拒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一房一价及玩各种猫腻的行为,该如何应对呢?

,购房者可以拨打举报电话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开发商不仅应当对商品房销售价实行一套一标,而且公示内容必须包括:(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 、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如果开发商未能执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处罚。

第二,购房者可以请求确定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受骗后购房者不想要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违反法律或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购房者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为此,如果购房者认为在一房一价公示问题上被欺诈、产生重大误解或者在价款等方面显示公平,但又不想失去房屋,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

第四,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多付款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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