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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网友婚姻法难题 避免为房劳财伤情

房天下  作者:田珍荣  2010-11-25 10:21

[摘要] 婚姻作为人一生中 重要的生活之一,谁都希望天长地久。但是人生漫漫,渐行渐远的也大有人在。感情和 的离婚大战,让 人都倍感痛苦。怎样才能避免在伤情的同时伤尊严。今天我们“搜房网法律在线”邀请到了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利律师。让她来为我们进行在线解答。

合法婚姻配偶有权向追回给小三的钱款

【搜房网】:但不少网友认为现在新婚姻法鼓励了男人包二奶,你赞同吗?

【张丽利】:我不赞同。首先这个意见稿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家庭和婚姻的稳定,同时也要维护个人合法的权益和自由,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这个是 难的一个问题。小三是目前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因为以前法律相对滞后,对于怎么样处理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指导,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致。一切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指导审判实践,并不是说这个婚姻法出来了,小三就没有,这个不是法律问题,更多应该是从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的信任、忠诚来维系。

其次我认为意见稿出来以后,对社会上有些人,比如说傍大款的行为,可以有一些遏制。比如说以前的小三,花几年时间用青春换 ,那么,这个意见稿就否定了这些行为,对配偶权也有更多的保护。比如如果有一方出轨,并给予小三经济补偿。如果合法婚姻配偶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知道这个经济补偿的话,这个合法配偶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钱款的。

【搜房网】:是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张丽利】:是。其实这在以前的法律当中也有一些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如果说有一方违背,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 只保护合法婚姻

【搜房网】:我记得以前看过一个案例,一对情侣一起生活了将近10年的时间,当时节目里就提到,这个叫事实夫妻,法律是承认的,这种长期同居的情况也适用新的意见稿吗?

【张丽利】:按照现在的法律是不太正确的。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里面,已经没有这个说法了,那个只算同居关系。

【搜房网】:只要没有经过正式的婚姻登记的话,多少年都不算?

【张丽利】:对。

【搜房网】:那就意味着,为了爱,还是结婚吧。(主持人打趣)。

新意见稿无法规避财产争议

【搜房网】:这次新的意见稿出来了,会引起这么多的争议,说明这个新的意见稿里面确实有一些方面还是值得去商榷的,你能谈谈吗?

【张丽利】:比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界定了一方婚前按揭房属于个人财产。意见稿只是规定了在审判的过程中确定,并没有否认婚后的共同财产。但是,在这个审判的实践当中,会引起一些争议。市场价格,包括了房屋,现在的房屋是属于一个上升的空间。所以,房屋的价格怎么确定、共同还贷的款项占全部款项的比例如何认定,这个也是司法当中的一些难题。这些征询意见稿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也为财产争议埋下了一些弊端。

【搜房网】:你刚才说的意思意味着其实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些经济上的权益是没有办法界定的?

【张丽利】:可以这么说,专业上叫取证。因为房屋的价值、货币、因素,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夫妻全部款项的比例等等这些是很难确定的。

父母购房赠与的界定让人情更理性

【搜房网】:那你觉得意见稿和现行的婚姻法相比,有哪些进步的地方?

【张丽利】:关于房屋产权的归属,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在婚前的话,那么,这个房屋是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出资在婚后,如果说没有明确指出给子女,那么,这个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的意见稿对这个作出的一些明确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现在不少年轻人的婚房都是父母用一生积蓄为子女购买的。在我们的传统观念影响下,目前大部分都是男方出资购买房子。男方的父母会担心,我给自己的孩子买的房子,万一儿子跟媳妇离婚了,这个媳妇会不会分一半走,我们的心血就被拿的一大半,这是很正常的担心。现在条款做了一些规定,婚后如果只写了自己儿子的名字,就是视为对自己儿子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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