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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委员:治理小产权房必须"同地、同权、同价"

新华网  2010-03-05 09:53

[摘要] 房价的飙升催生了小产权房。如何处置它,是决策者面前的难题。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 教授蔡继明向大会提案称,从短期看,政策要承认现实,平衡各方利益,不可一概取缔之

治本之道在于“同地、同权、同价”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产权地位并不平等。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通过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不具有资产功能。

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快速 的过程中得不到合理的利益补偿。根据国研 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 部分的 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 的20%到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 的大头,占40%到50%。

而农民建小产权房,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不需要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如此一来,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 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给予的补偿金额。

蔡继明建议,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但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要尽量利用经济手段、以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提出对策。

“有些小产权房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有效入市流转的一种尝试,不仅解决了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也实现了农民增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问题。”蔡继明说,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如果能够形成市场交易和合理价格,就应该努力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而不是单纯运用 手段去管理,甚至进行大面积的拆毁。

不过,治本之道,他认为在于深入推进土地产权变革,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下一步的改革目标应该是对流转土地的产权主体、权利和利益边界进行法律确认,还农民作为土地资产 者的地位和应得的权利。这一方面有助于保证农民根据其产权地位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基层政府卖地的冲动,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微观市场结构。

蔡继明还强调,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形成统一的市场后就能够形成有效反映城乡建设用地稀缺性的真实土地价格,这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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