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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 角度 谈房屋征收拆迁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1-25 10:02

[摘要] 房屋征收拆迁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沉重话题。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当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先的问题日益凸显。此类矛盾因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利益,可谓触点多,燃点低,一遇诱因,一触即发,一点就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本文拟从依法 角度,谈谈相关法律问题。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在大量的拆迁案例中,政府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涉及到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衡量的标准即是否按照正当程序原则行使职权。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机关作出影响 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履行的保证。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首先,要依法作出 决定。

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在拆迁工作中,要先依法作出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机关和 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条对“具体 行为”列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 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 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第6条规定了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强制执行,是指 机关或者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从上述程序法律规定来看,政府对 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都必须先作出具体 行为。这个具体 行为可以是 征收决定、 处罚决定、 强制决定、 许可决定……也就是说,具体 行为必须是一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 决定是 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起始,也是行使权利的开端。

其次,畅通依法救济渠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自1990年10月施行《 诉讼法》后,“民告官”的意识在国民心目中逐渐明朗清晰并体现于行动之中。紧接着《 复议法》、《 强制法》的相继施行面世,更为广大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重要保障。面对强大的 机关,公民的声音是微弱的,它需要更加对等的保护。畅通依法救济的渠道,能够释疑解惑,更好地促使 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因此,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要依法及时公告。公告中载明 复议和 诉讼权利。即公民在获取征收决定后,可根据自己判断是否公平正义,而提起 复议,让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再行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这样的程序规定,就是让公民有申诉自己主张的地方。实践中,大多数公民对政策的不知晓,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建设不理解,甚至对自身利益算计的偏差,都会带来抵触心理从而酿成矛盾纠纷,将这些矛盾纠纷纳入正当程序之中,通过讲解政策,甄别事实依据,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目的。确实存在 行为过错的,也要勇于纠正错误,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统一补偿标准。

在拆迁工作中,市、县级政府作出 征收决定时,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登记。同时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等等,在同一区域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避免暗箱操作,以免给相对人带来不安全感后造成盲目攀比引发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 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司法解释的出台,更加规范了拆迁补偿工作,更大限度地保护 相对人合法权益。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法》围绕 权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保障、监督 强制权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使 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因此,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提高政府依法 能力,依法拆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是每一个政府必须面对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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