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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部分被拆迁户等不到安置房

法制日报  2012-06-19 16:07

[摘要] 江苏省淮安市一个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原定2008年中旬即能对拆迁户进行安置,但直到2011年年底,仍有人未拿到安置房。

江苏省淮安市一个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原定2008年中旬即能对拆迁户进行安置,但直到2011年年底,仍有人未拿到安置房。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后了解到,在迟到的拆迁安置房背后,一个盘根错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仍在继续,而部分被拆迁户则被“绑架”牵连,迟迟等不到拆迁安置房。

新亚广场:

新业房产未履行协议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5年10月,南京 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淮安 新亚国际广场开始实施拆迁工作,系当时淮安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为充分尊重拆迁户的合理意愿,妥善安置好拆迁户,当地政府要求开发商尽量协调批量购买就近商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户。随后,经当地政府与开发商协商后,在“淮海 城”、“温州花苑”、“锦绣家园”等小区购买了282套共计2.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安置,以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

其中,新亚广场向淮安市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温州花苑”47套安置住宅,此后因种种原因,至今仍在为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而争执不下。2011年3月11日,南京中商将新业房产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10日一审判决后,新业房产不服,提起上诉。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1月15日,被告新业房产与南京中商淮安 新亚国际广场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新亚广场因拆迁安置需要,经市、区两级政府协调,整体购买新业房产开发的“温州花苑”B区6号楼共47套住宅,双方协定价格为每平方米2999元。

甲方新亚广场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新业房产所购买房屋总价款的30%,计385万元作为定金,B区6号楼打 根桩时即付总价款的40%,计512万元……新业房产承诺在2008年6月底将房屋建好并交付南京中商使用。

该协议书甲方签章为南京中商新亚广场专用章,代表人何蔚。此后原告南京中商按约将合计897万元购房款支付给被告。

2007年5月9日,淮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通知新业房产,对其2006年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8月10日,该局以新业房产涉嫌偷税为由,进行立案查处。

2007年12月8日,新业房产与新亚广场在2006年11月15日所签订的协议书尾页分别签署了“此协议自2007年12月8日终止”的意见,并分别加盖了新亚广场专用章及被告新业房产公章,并有何蔚、郑平平签字。2007年12月15日,新业房产将897万元购房款通过转账方式退还给新亚国际广场。

清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中商提供了一份格式、内容与2006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完全一致,但落款为“南京 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日期为2006年11月18日的协议书一份。

尽管两份协议除落款和时间不一样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但南京中商坚称,11月15日签订、后被双方约定作废的,系意向性购房协议,11月18日双方签订的才是正式购房协议,双方仍应履行。

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清河区法院认为,前一份协议系新亚广场代表南京中商与新业房产签订的意向性协议,签订该协议系为将来南京中商与被告新业房产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进行预认。而后一份协议与前一份协议并非具有同等效力。新业房产与新亚广场于2007年12月8日终止前一份协议行为效力不及于南京中商。

法院认为,南京中商现要求继续履行的系其与被告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因为该协议书并未被终止,依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新业房产:

购房协议是无效合同

“我们只在2006年11月15日签过一份协议,11月18日那份所谓正式协议是假的,把‘五’字改成了‘八’,改动痕迹清晰可见,‘十八日签的是正式协议’就是这样被编造出来的。”新业房产一方在法庭上称。

而清河区法院对此的态度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意向性协议之后签订正式协议时,签署日期上即使存在改动的迹象,亦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被告新业房产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成立的时间早于2006年11月15日,或迟于2006年11月18日。因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买卖所达成的合意应自2006年11月18日生效。”

在上诉状里,新业房产仍然不认同法院的观点:“日期改动,直接决定了是否存在‘意向性合同’问题,而非小瑕疵。”

“如果真有一份正式协议,为何当时我们仅终止一份意向协议?而且我公司返还了897万元的购房款,也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新业房产代理人在答辩中称。

“退一万步讲,即使11月18日的协议成立,新业公司自2007年12月15日将款项返还给南京中商后,至今已达4年半之久,从未收到南京中商一分钱购房款,南京中商是不是已经严重违约?”新业房产代理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在南京中商按协议约定付款后,新业公司才负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针对以上质疑,《法制日报》记者前往新亚广场进行核实,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向记者表示,领导均在开会,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过后会联系记者。但截至记者发稿,始终未收到新亚广场一方的反馈。

尽管双方争议重重,但在一点上,双方均作出了明确且一致的表述,即2006年的购房协议,是在当地两级政府的协调之下达成的。

而《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签订协议时,“温州花苑”B区尚未开工建设,更没有取得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根本不具备销售的条件。国家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者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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