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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新规明确规定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成都商报  2012-05-23 08:25

[摘要] 市房管局新规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不得只售不租

市房管局新规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对外出租车位

市房管局新规明确,在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

小区车位没卖完,业主都可以租。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了解到,《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出炉,用于规范成都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通知》中明确,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明明车库有车位空着,但是小区业主却租不了,开发建设单位说这叫“只售不租”。这样的情形以后再也不会发生了,没有出售的车位,都应该优先出租给小区业主。

《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同时,《通知》也对小区里租售车位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

没有出售的车位,在满足本小区停车位使用的基础上,可以临时对外出租。《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在车位出售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必须在满足本小区现有使用需求,并经业主同意后,车位才能对外出售。车位出租和出售的情况,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成都商报记者 赵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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