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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三类不规范存纠纷 购房卖房要当心

东方法眼  2011-08-18 23:56

[摘要] 今年以来,法院在审理涉及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纠纷时,发现房产中介公司主要存在三类不规范现象导致纠纷产生。

今年以来,法院在审理涉及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纠纷时,发现房产中介公司存在三类不规范现象导致纠纷产生:

1、订立合同不规范。在客户提供房源登记或买房意向时,未与客户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甚至以《看房确认单》代替合同。

2、中介费收费标准不明确。未书面约定中介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或收费随意不符合法律法规计费标准或方法。

3、权利义务告知模糊。在出具给消费者的《看房确认单》或居间合同等文件中采用格式条款时,未对客户的权利义务做明确的告知和解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

1、规范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公司在与买房者达成看房意向后,应当与买房者签订正式的房产中介居间合同。双方订立房产中介居间合同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江苏省工商 管理局颁发的参考合同范本拟定。

2、明确中介费收费标准和方式。中介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居间合同或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均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中介公司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及相关国家 的规定应当在中介公司的经营场所明示张贴。

3、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中介公司对可能达成的购房合同的履约负有协助和监督义务,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列明。中介公司对客户提供的房源信息应尽到必要的合理审查义务,对向房屋买卖或租赁双方纰漏的信息负责。

4、明示格式条款。中介公司向客户提供反复多次使用的固定格式合同时,就合同中明显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告知和解释,对该条款应做 标注。

5、加强对员工的规范化培训。严格规范业务员的业务操作流程,对业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严禁业务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做出不合理的、模糊的承诺。

作者:尤曦红 包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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