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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成买主被讨天价中介费 法院判决双输

中国广播网  2011-07-29 09:19

[摘要] 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有房屋中介公司在中间牵线搭桥,充当居间人的角色,向委托人汇报相关信息,促成交易后收取中介费。然而,如果 终交易没达成,这个中介费该怎么算呢?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有房屋中介公司在中间牵线搭桥,充当居间人的角色,向委托人汇报相关信息,促成交易后收取中介费。然而,如果 终交易没达成,这个中介费该怎么算呢?

北京的 先生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帮他买房,结果,不但因为限购令的出台,房没买成,还被中介告上法庭索要7万元中介费。昨天(28日)下午,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鑫尊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去年12月他们促成了被告 先生与房屋出卖方许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但被告拒不支付费用。此次提起诉讼就是索要被告应支付的中介费7万元,还有违约金35700元。但被告方强调,他们手里的居间合同,没有房屋出卖方许先生的签字,合同还没成立。

被告代理人:居间合同就得有买卖双方、中间人三方签字,如果缺少一方,我认为都不成为居间合同。

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

原告代理人:被告持有的合同没有出卖人没有签字是合同瑕疵,不影响合同成立,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受合同效力的约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 。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鑫尊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自己手持的居间合同文本,上面签字齐全,包括房屋出卖方许先生的名字。

原告代理人: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是同时签订的,三方都在场,而且我公司的居间服务合同是一个制式的格式合同,买受人本人在合同上签字。

一式三份的合同,原告的签名齐全,被告的却只有两个签名。到底是一时疏忽,还是另有蹊跷?法官孙京瑞当庭宣读了鉴定书。

孙京瑞:委托中天司法鉴定 文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上述剪裁和样本上许某签字特征是本质的,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鉴定结论:上述剪裁许某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书写的。

法院据此判决认为,居间合同的成立要体现三方意愿,本案中由于缺少第三方的意愿,居间合同不成立,对三方没有约束效力。

审判长陈立如:现原告根据未成立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先生本以为已经胜诉,谁料审判长话锋一转,判决 先生付钱。

陈立如:鉴于被告 某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原告鑫尊公司介绍成交,该合同虽未履行,但是原告鑫尊公司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基于公平原则,被告 某理应支付一定的报酬。

法院 后判决 先生支付原告鑫尊公司5000元中介费,而诉讼费、鉴定费共计5300多元由原告承担。同时,那个伪造的签名给原告来了进一步的处罚。

陈立如:原告向法庭虚假陈述并提供经其伪造的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当事人法定的诉讼义务,也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鑫尊公司罚款两万元。

法院经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发现,目前房产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两个问题 突出,一种情况,中介公司的不诚信、恶意毁约,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后,抛开中介,私下达成协议,这又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利益。

那么在居间合同案件中,广大消费者存在哪些认识误区?该如何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呢?

审理了大量居间合同案件的法官 子龙建议,消费者在进行房屋买卖时要找正规的中介公司,一定要仔细阅读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合同格式条款,做必要的专业咨询。

子龙:社会公众有一个 大的误区,总是认为居间合同就是你帮我把房买了或卖了,而且行为要达到交易成功的阶段,我才同意给你钱。而实际情况,基本上是全部居间公司在居间合同里,约定支付居间费的条件都不是成交达成,而仅仅是促成交易,买方卖方买卖合同的签订。

法官还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房源抢手,价格 的描述,不要在没有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急于掏钱。(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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