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开发商承诺“买房子送屋顶”的约定有效吗?

工人日报  2011-07-27 18:01

[摘要] 屋顶属于业主共有的“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赠送”。屋顶是否能够由全体业主共有转为归业主个人 ,属《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购房经

读者齐田咨询:

我前年购买了一套顶层的商品房。买房之前,推销人员就向我宣传说,如果我买了这套房屋,开发商就免费把屋顶送给我做阳台。我实地考察后发现屋顶很大,就很爽快地买下了那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把屋顶送给我 ”的协议。

此后,我就把屋顶围了起来,在上面种了一些花,搭了个凉棚。我楼下的一些邻居想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也多次被我拒绝。

没想到,为此那些邻居把我举报了,他们认为开发商把屋顶赠送给我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我无权独占属于大家的屋顶。

请问,开发商跟我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我可以独占屋顶吗?

律师解答:

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不能独占屋顶。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 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 的场所及设施等。”

从上述规定看,屋顶属于业主共有的“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赠送”。屋顶是否能够由全体业主共有转为归业主个人 ,属《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作出的“买顶层送屋顶”的承诺,不仅是无权处分,而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取得财产的人,应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处理——“收归国家 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出资合买房落女友名 分手后对簿公堂要回房款

南宁:污水倒灌进厨房 老太天天忙“抗洪”

业主不堪睡“拖拉机”房 果断焊死电梯门

小区冒出厂房:住宅楼里开公司侵犯相邻权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成都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