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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深喉"透露:房产税上海已批 年内或开征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0-01 12:16

[摘要] 针对前晚公布的新一波楼市调控政策(以下简称“新国5条”),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转让5年以上、家庭 住房的,个税仍免。

楼市调控再出重拳·政策解读(来源新闻晨报)

针对前晚公布的新一波楼市调控政策(以下简称“新国5条”),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转让5年以上、家庭 住房的,个税仍免。

对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房产税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试点恢复征收,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

个税:转让满5年家庭 房仍免

此前,为活跃住房市场,鼓励居民购买普通住房和换购住房,相关部门分别于1999年和2008年出台政策,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 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 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活跃。

对“新国5条”中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契税方面,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 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 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 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通过设定‘家庭 ’的限制,进一步缩小优惠对象范围。”上述负责人说。

在房产转让个税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国5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 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上述负责人强调说,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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