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联系我市部分银行了解到,目前本地银行都尚未接到相关的通知。“两个办法大部分是针对银行内部规范管理,其实对个人贷款的影响不大。”成都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成都分行负责人纷纷表示,接到通知后,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本报讯(记者 张惠) 近日,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月12日颁布施行。上述两个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去年7月,银监会开始修订和完善的“两大办法”已付诸实施。昨日,记者联系我市部分银行了解到,目前本地银行都尚未接到相关的通知。“两个办法大部分是针对银行内部规范管理,其实对个人贷款的影响不大。”成都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成都分行负责人纷纷表示,接到通知后,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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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银监会正式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个人贷款面谈面签防风险
《个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同时,《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受托支付 要做好认定记录
《个贷办法》还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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