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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赖房企”90日内清算土地 税

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2010-01-20 09:10

[摘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1月5日下发了《关于土地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销售面积超过85%以上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 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中国证券报记者1月19日获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1月5日下发了《关于土地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销售面积超过85%以上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 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 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有四类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 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 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海地税局《通知》指出,对于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 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 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上海地税局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上海地税局还表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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