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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每年入户年检 转租空置3月将被收回

东方网  作者:王萍  2013-06-26 09:22

[摘要]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后每个公租房项目都将配备房管员,除了负责日常的租赁合同签订、续租、租金收缴等工作,还将对公租房进行入户检查。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后每个公租房项目都将配备房管员,除了负责日常的租赁合同签订、续租、租金收缴等工作,还将对公租房进行入户检查。如发现承租家庭有违规使用公租房的行为,将对该户不定期抽查。发现空置、转租公租房等7种违规行为,房屋将被收回。

公租房每年须入户“年检”

《办法》要求,公租房产权单位将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其中安排专人监督物业公司,负责公租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办法》提出,同一公租房管理区域至少配备2名房管员,实际管辖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房管员的入户检查将由产权单位组织。房管员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

对于公租房的电梯、楼道、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办法》要求,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要求;规划用于公租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的承租家庭租赁使用。

两次退租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可以自愿退出公租房,但退出则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如希望再次配租公租房可以继续轮候。但“放弃”次数 多两次,超过两次则须重新进行申请。

按照相关规定,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的,或因子女 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可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保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或调换。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租房,应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

转租空置3个月公租房将被收回

《办法》明确,产权单位应按月、季、年向区县住保部门报告公租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等情况。

承租家庭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空置3个月以上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仍拒不退回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屋租金。

《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7种违规行为,凡是出现其中一种情况的承租家庭,公租房将被收回。

每半年开联席会征询意见

《办法》规定,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产权单位可对承租家庭的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住户监督,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租金补贴额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公租房产权单位还应建立承租家庭意见征询机制,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每年组织租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种违规情况

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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