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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情人开心男子送车买房 原配夫人法律追回

中国网  2013-03-25 10:22

[摘要] 一些年轻貌美的女子投入已婚男人的怀抱,甘愿做“二奶”让人包养或做情人,然后要求男方购房、买车等,殊不知这些自己“ ”的不动产或贵重物品很可能会被他人追回。有这样两起案例,皆因丈夫买房赠与给情人,妻子通过诉讼追了回来。哪些房产赠与行为有效,哪些无效,且看法官详细解析。

一些年轻貌美的女子投入已婚男人的怀抱,甘愿做“二奶”让人包养或做情人,然后要求男方购房、买车等,殊不知这些自己“ ”的不动产或贵重物品很可能会被他人追回。有这样两起案例,皆因丈夫买房赠与给情人,妻子通过诉讼追了回来。哪些房产赠与行为有效,哪些无效,且看法官详细解析。

案例一:

为博情人开心

男子送出首付款

甘某是个有家室的男人。2008年,甘某经朋友介绍,与蒙某发生了婚外情。一年后,甘某支付了首付款,在宾阳县城为蒙某购 套房子,并投入费用装修房子。此房买卖合同登记在蒙某的名下。

2011年,甘某因不满蒙某与其他异性交往而提出结束情人关系。两人当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大致内容是“此房购房首付、装修共计3万元实为甘某支付;6个月的按揭款由甘某支付;双方同意将房子卖掉,按各50%分成”。

甘某的妻子白女士得知此事后很是伤心,但对于丈夫与其情人分割财产却认真对待。白女士将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归还购房首付、按揭款、房屋 款等费用。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为情人蒙某买房的首付款、装修费等费用共计3.35万元,这是甘某单方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他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蒙某,却未取得妻子的同意,所以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蒙某取得这3.35万元属于赠与款,综合多种因素确认为不法取得。该法院做出判决:蒙某返还白女士3.395万元。今年3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二:

款爷出手大方

花20万买房包“二奶”

阿强(化名)是名生意人,家有妻儿。几年前,他到河池经商时结识了年轻貌美的韦某,并将对方视为“二奶”包养起来。为了与“二奶”过上舒适生活,阿强买下一套20多万元的商品房,赠与韦某。

得知丈夫在外面包养了“二奶”,阿强的妻子周某向他发出了狠话:要不放弃“二奶”收回房产,要不离婚。经过深思熟虑,阿强决定放弃婚外情。不过,“二奶”韦某认为,房子是阿强买给她的,而且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应该归她,不愿将房产退还。因此,阿强的妻子将韦某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房子是阿强真实自愿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为此作出了“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韦某,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阿强所赠与。因为阿强与周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 ,所以阿强所赠与韦某的房产,属于阿强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取得妻子周某同意的情况下,阿强对价值20多万元的房产没有处分权,但他却擅自单独赠与他人,损害了周某的合法财产 权。因此,阿强赠与韦某房产的行为无效。该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韦某退还周某和阿强”的判决。

法官点评:

对于这两起案例,两名男子赠与情人、“二奶”的房产,均被原配夫人通过诉讼的手段追回来了。为什么?主办法官分别进行了点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另外,一些年轻貌美的女子主动或被动成为已婚男子的婚外恋情人或“二奶”,期间从男方获得房产、铺面、轿车等,却殊不知这些自己“ ”的不动产或贵重物品很可能会被他人追回,极有可能遭遇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为此,呼吁相关女子切勿破坏他人家庭,不要盲目为了利益而成为婚外恋情人或“二奶”。此外,已婚妇女一旦发现丈夫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等,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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