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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非法进行承揽转让

新闻晨报  作者:徐运  2012-03-13 09:06

[摘要] 晨报记者徐运报道 市房管局日前下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在从事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过程中,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晨报记者徐运报道 市房管局日前下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在从事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过程中,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该规定将于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内容应包含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征收房屋大致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估价机构数量、估价机构拥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以及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应当提交的资料等,报名起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规定》明确,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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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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