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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买来的二手房竟是赃物 房屋归还原房主

大连新闻网  2012-03-11 11:06

[摘要] 数年前,市民安先生以45万元与 女士成交了一套二手房,安先生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书自认为已成为房主,不想这套房子牵扯到一起诈骗案,法院作出 判决,撤销了安先生的房主资格,这套房子重新回到原房主手中。今年2月,市中院判决, 女士将45万元房款返还给安先生。

数年前,市民安先生以45万元与 女士成交了一套二手房,安先生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书自认为已成为房主,不想这套房子牵扯到一起诈骗案,法院作出 判决,撤销了安先生的房主资格,这套房子重新回到原房主手中。今年2月,市中院判决, 女士将45万元房款返还给安先生。

45万元买的房子竟是赃物

2006年4月, 女士通过中介方与欲出售房屋的周子淼见面,周子淼持有房证的这套房子位于金州区 地段, 女士看完房子觉得性价比不错,两人以33万元成交。成交后, 女士因为打算将房子立即出手,所以并没有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只是办理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 女士委托代理人杨女士通过一家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居间出售这套房屋。

同年5月中旬,安先生在一家中介公司知道此事,他看完房屋认为合算,安先生与代理人杨女士、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安先生出价45万元买房等。签约后安先生交了定金,5月23日,安先生与 女士一起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安先生拿到了产权证书后支付了全部房款。

可实际情况是,2006年3月,骗子孙某、张某经过预谋,找到该房房主马先生提出要租这套房子,两个骗子看到真房证后,找人“克隆”一张房证,然后将真房证掉包,双方谈定年房租2万元租下该房。随后,张某找不法分子制作了“周子淼”的身份证,然后通过中介方对外出售。

安先生购房不久,警方接到马先生报案后,孙某、张某很快到案。经过法院审理,2007年12月,大连市中级法院判决,两名骗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刑15年、12年。但是,两人到手的赃款没有追回。

此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围绕着这套房子,被害人有马先生、 女士、安先生,那么这套作为赃物的房子到底该归谁呢?

房屋回到原房主手中

马先生先是打起了民告官的 官司,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产权交易部门颁发给安先生的房屋产权证。经过审理,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安先生的房屋 权证书。

马先生接着打起了民事官司,并再次胜诉。2008年9月,金州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安先生将房屋腾退给有房屋产权证书的马先生。该判决生效后,安先生将房屋腾退给了马先生。

安先生花了45万元买房却两手空空,2009年7月,安先生打起了 赔偿官司,他将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告上 法庭,认为被告作为职能部门未能尽到应尽的职能义务,其过错导致自己损失了45万元,要求被告 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45万元。然而,同年10月,金州区法院一审 判决,驳回了安先生的诉讼请求。安先生提起上诉,同年11月,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房主”向“三房主”退钱

安先生请了杰仕浮律师事务所康波律师,将 女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原告认为, 女士卖给自己的房子产权不清,涉及到刑事诈骗案件。 女士为谋取经济利益,将诈骗案件的经济损失转嫁给原告,因此被告收取原告的45万元房款没有合法依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款45万元及利息。

金州区法院认为,双方建立了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5万元房款,理应得到购买的房子,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子是诈骗案的赃物,已被原房主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告作为出卖方向原告交付的房子,有义务保证不得还有其他人向原告索要房子,被告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因此,被告应退返45万元房款。原告提出被告赔偿的房款利息损失,因为被告也是诈骗案件受害人,在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中并无过错,不支持这项请求。2011年10月,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 女士返还安先生45万元。 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2月,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于昨天采访了康波律师,他说,判决已生效,安先生将于下周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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