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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看房 跳过中介签约属于“跳单”违约

华西都市报  2012-01-06 09:39

[摘要] 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购买二手车、办理一些证件、获取业务信息等,这是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中介服务。但由于不少人并不熟悉中介服务的相关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终导致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事务时经常产生纠纷。 近,林先生就因为不熟悉涉及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而遭遇纠纷。

律师团成员:

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购买二手车、办理一些证件、获取业务信息等,这是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中介服务。但由于不少人并不熟悉中介服务的相关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终导致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事务时经常产生纠纷。 近,林先生就因为不熟悉涉及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而遭遇纠纷。

跳过中介买房遭遇法律纠纷

日前,本报维权热线接到一位林先生的电话,称自己在一处中介看房后直接与房东签了合同,中介公司却要林先生支付中介费,不然将到法院起诉。林先生认为这是恐吓,遂打进本报维权热线请求援助。

在城南某茶楼,林先生向记者和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介绍了情况: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作用的逐渐显现,成都的房价上涨幅度减缓,林先生觉得目前是下手买房的好时机。经过一段时间的看房比较, 终在城南某中介公司的帮助下(林先生之前就已同该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对南延线附近地铁交通便利的一套二手房很感兴趣。在中介公司陪同下实地看房后,林先生想要购买的愿望更加强烈。

经过测算,林先生如果购买这套房子,将支付一笔不菲的中介费,林先生觉得费用确实有点高,于是便找人打听房屋的主人。在得知房主竟然是自己朋友的朋友时,林先生就同对方商量,既然大家都是朋友,何不直接交易,这样就可省去那一大笔中介 。林先生把心中想法一说,卖家也觉得可行,两人遂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正当林先生开始准备办理过户按揭的时候,却接到中介公司的电话,要求林先生支付中介费,否则将起诉林先生。林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经过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自己和卖家也算是朋友,这件事情与中介公司没有关系,现在中介公司要求其支付中介费,纯属无稽之谈。

撇开中介签约属于“跳单”违约

记者随后与该中介公司取得了联系。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林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他们按合同办事,为林先生提供了服务,林先生就应该支付中介费。

对于林先生通过中介获取信息,却自己擅自签约购房的情况,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认为,林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中介公司为林先生提供了服务,就已经正式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关系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对于中介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中介费的情况,林律师认为,林先生到中介公司看房并签订《看房确认书》,该确认书中有从法律意义上讲林先生就是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中介公司为林先生提供了房源交易信息,明确其要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购买房屋,但 终却通过其他途径联系到卖家跳过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是对中介公司权益的侵害。林律师还具体说明,日前 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中确认“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

由此,林律师认为,林先生与中介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利用了中介公司的信息看房却跳过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是属于禁止的“跳单行为”。同时林律师提醒,在多家中介公司都进行挂牌出售房屋的信息中,买家选择在其他公开的渠道获取该信息而达成购房协议的,并不属于“跳单”情况,因为买家有权比较选择服务好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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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介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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