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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租房将惠符合条件的户籍及流动人口

新快报  2011-11-16 10:15

[摘要]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本月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本月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 明确中山公租房采用分档租赁补贴的形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补贴系数根据申请人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0.4-1.0不等,其中持有《广东省 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求助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1.0。在本月18日前,市民可通过电话88328992、传真88365326、网上留言、email(87527351@163.com)或书信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中山市法制局。

资金:每年土地出让净 中至少10%为住房保障金

《暂行办法》显示,中山市的保障性住房将统称为公租房,公租房的建设包括政府主导 建设和社会力量 建设两类, 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公租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开发公租房建设。明确土地出让净 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住房保障资金。此外,公租房建设实行“谁 、谁 ”,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 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政府 的公租房,由中山市各级政府授权的单位行使经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社会力量 建设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镇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再公开配租。根据《暂行办法》,中山市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列出公租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

方式:按系数发放租赁补贴

《暂行办法》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中山市物价局会同中山市住保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补贴按月发放,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租赁补贴按月发放,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租赁补贴有专门的计算公式,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家庭,有不同的补贴系数,根据申请人状况补贴系数为0.4-1.0不等。住保 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内。

对象:符合条件的户籍及流动人口

《暂行办法》显示,根据公租房的性质不同其申请对象也不相同。政府主导 建设的公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中山市户籍或者被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年满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而社会力量 建设的公租房,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是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大中专及职校学生、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 外来务工人员,且至提出申请日,上溯六个月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两类公租房均要求,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单身人士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租期:公租房合同期限 长5年

《暂行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每次合同期限 长为5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公租房承租人应按照交纳房屋租金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在公租房推出机制中,承租人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有可能要支付违约金,或可能被收回出租住房。另外,其他的情形也可能被收回公租房,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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