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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房贷无法获批 也应支付中介费

羊城晚报  2011-11-16 09:24

[摘要] 买方刚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买房合同,却发现无法获得足额贷款。交易没有完成,8000元中介费谁来买单?近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案例,判决买主支付4000元中介费。

买方刚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买房合同,却发现无法获得足额贷款。交易没有完成,8000元中介费谁来买单?近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案例,判决买主支付4000元中介费。

去年11月,经房产中介介绍,李某看中了三水汇丰花园的一套房产,与房主达成了购房意向,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12月6日,买卖双方及中介一起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承诺于2011年4月1日前办完银行按揭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委托中介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中介按照房屋成交价2%的标准收取服务费8000元,由李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中介协助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款的七成贷款。但因银行从今年初开始收紧住房贷款业务,而李某又年过五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多家银行拒绝向李某提供贷款,即使有一两家愿意贷款也不可能提供高达七成的贷款。

无法从银行贷到足额款项,李某只能损失2万元定金与房主解除了买卖合同。但此举却让中介傻了眼,交易没完成,谁来为中介费买单呢?

三水法院认为,李某为购房需要,委托中介为其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以及相应的媒介服务,故李某与中介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中介为李某提供房源信息,带领李某看房并促使李某与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故中介已履行了居间义务,李某理应支付中介费。按照合同的约定,中介应为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因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解除,客观上造成中介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居间义务无须履行,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应支付4000元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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