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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小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 合法转正路难行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11-10 16:29

[摘要]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来源:京华时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昨天,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确权登记完成逾70%

昨天,国土资源部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气会。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加紧进行,去年颁布的 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即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

朱留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朱留华在会上透露,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朱留华称,目前在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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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封死”前路 小产权房“合法转正”难行

(来源:北京商报)针对外界议论的小产权房可能会趁当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合法转正”,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昨日明确表示,“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会借此次确权而合法化,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部对小产权房再喊停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成;另一种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据朱留华介绍,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其中产权不明晰是核心问题。

“农民对自身权益并不懂得积极维护,个别地方政府出于种种利益考虑一些做法确实有问题。”朱留华表示,地方政府以及官员没有权力做主出租、出让农村的集体土地去盖商品房,村级干部、乡级干部私自做主出让也是违法的。

朱留华明确表示,那些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本次确权登记均不会予以登记发证。

“分类处理”可能是方向

事实上,关于小产权房如何解决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公众关注的话题。从1999年到2008年,国务院曾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但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展开,小产权房可能会“分类处理”的传言不断出现。

曾参与国土部此前关于小产权房调研的某地方国土资源厅厅长向记者坦言,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国土资源系统乃至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道难题。

“但不解决肯定是不行,我们之前讨论的时候,就有地方国土局局长提出,是不是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地区,探索在征收土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发证、禁止上市交易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小产权房。”这位厅长向记者透露,按照当时的讨论意见,尽管“小产权房”确实违背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但考虑到购房者的利益,对于并不知道内情却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购房者,这部分可能会在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后予以转正,但前提必须是建设用地。而对那些明知是小产权房却依然购买的, 是一些非建设用地上盖的小产权房,多半可能会予以处理。

整体整治方案仍在研究中

值得一提的是,国土部副部长贠小苏在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曾透露,对于作为历史 问题的小产权房,国土部将责成地方国土部门,具体调查每一个楼盘

“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每一宗土地的性质不大一样,开发投入的情况不一样,买房人的情况也是各不相同。对这种复杂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部将与地方政府共同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妥善处理,积极主动处理,这才是基本态度。”贠小苏表示。

据了解,由国土部等14部委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已经开始运行,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整治政策方案。此前,国土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尚未销售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拆除 圈建的围墙;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由于小产权房的情况过于复杂,一旦有条件准许放开,可能会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分类处理尚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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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确权登记小产权房没份

(来源:新京报)国土部昨天发文称,近日该部与 农村领导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防止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土地合法化,国土部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3年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按照去年的 一号文件,我国将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 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 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明年年底必须完成。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尤其是土地矛盾日益突出的城乡接合部地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已完成70%到80%。

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不得发证

如何防止小产权房等趁着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而合法化?朱留华表示,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 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

释疑

“撤村建居”未征土地不发证

“撤村建居”涉及的土地权属问题,是不少地区遇到的难题。国土部地籍司相关负责人说,该问题十分复杂。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

他表示,“撤村建居”须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 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处理问题提供依据。”他表示。

林地草地可“一地两证”

目前,林业、草原部门对林地、草地也进行登记发证,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如何与之协调?朱留华表示:“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 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朱留华介绍说,《意见》遵循了“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属于村级农民集体 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 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 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今年房产供地预计17万公顷

本报讯(记者马力)昨天,国土部下属的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公布了第三季度房地产用地市场运行概况。报告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房地产用地供应11.88万公顷,全年预计供应总量将近17万公顷。

地价方面,今年三季度,住宅地价环比负增长的城市从二季度的6个扩大到12个。专家表示,预计在四季度,重点监测城市的住宅用地地价增幅将进一步回落。

此外,专家表示,截至10月,未开工的房地产用地约为21.3万公顷,其中住宅用地16.5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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