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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租房采取轮候制 不按规定时间入住视为弃权

中国江苏网  2011-10-20 16:46

[摘要] 东方网10月20日消息:明年起,由南京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四大组团保障房片区公租房将陆续交付,记者从南京市住建委获悉,南京市政府下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东方网10月20日消息:明年起,由南京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四大组团保障房片区公租房将陆续交付,记者从南京市住建委获悉,南京市政府下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不签订合同视为弃权

“如果这次分配的房源,我不满意,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入住手续,那么下一批公租房还能申请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政府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实行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如果市民对配租的房源“弃权”,那么下一步该如何轮候呢?

根据《办法》,南京市保障房轮候批次以南京市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人群家庭。选房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 室组织,以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选房号不得更换。公租房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保管不善需要赔偿

根据南京市规划,未来5年,全市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都将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公租房主要在四大保障房片区内配比建设,大约2012年—2013年陆续交付使用。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但交了房租不代表就能“糟蹋”公租房里的设施。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应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办法》明确规定,将在承租合同中约定毁损设施赔偿条款,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毁损、灭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被保障资格: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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