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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发放往月工资按新法征税 成都情况有不同

华西都市报  2011-09-08 09:53

[摘要] 9月1日起,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就纳税人关心的“9月领到手的8月工资”究竟该按新个税法还是旧个税法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针对工资征税存在“新旧”两个版本的问题,国税总局昨日明确表示:

●9月领到8月工资6500元,按新个税法缴税,可以节省355元

●工资“实际取得”时间是指薪金实际到手时间,而不是薪金的归属时间

●单位如果将8月工资有意延迟到9月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将多缴税

9月1日起,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就纳税人关心的“9月领到手的8月工资”究竟该按新个税法还是旧个税法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昨日,北京有媒体报道,8月工资个税征收存在两种不同方式,有些单位已按照新个税法征收,但也有些单位依旧按照旧个税法征收。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了成都一些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发现这一情况并不存在,但对不同地区出现的不同征收办法,许多纳税人感叹“太复杂了,搞不懂。”

9月领到8月工资 省了355元

今年28岁的肖扬在成都高新区某 公司工作,月薪65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按照公司惯例,每月7日发放上月工资,昨日上午,肖扬收到银行短信,通知他8月工资已到账。欣喜的是,这个月工资多出了300多元。“原来是新税法起了作用。”肖扬说。

华西都市报记者看到,肖扬8月的工资条显示,当月工资6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个税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为300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 终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肖扬8月的个人所得税=3000×10%-105=195元;而他7月的工资条则显示,当月工资6500元,个税起征点2000元,应纳税额4500元,这一应纳税额在旧个税法中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那他7月的 终个人所得税额=4500×15%-125=55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肖扬前后应纳个税相差355元。

“实际取得”如何理解 指工资到手

昨日,在外地某城市工作的雷女士也收到了工资条,但她发现,8月到手的工资和7月一样多,“也就是说,还是按照旧个税法征收的?”雷女士一头雾水。

其实在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前,有关“8月份工资9月发放到底是按旧个税法纳税还是新个税法纳税”的问题已经被多方讨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1年第46号公告中作出 解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的解释未能释疑,却引发了另一个争议:“实际取得”四字到底该如何理解?是指工资薪金实际到手时间,还是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地税局曾就上述疑虑作出了详细解释,明确了“实际取得”指的是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这也就意味着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9月才是“实际取得”的时间段,因而适用于新个税法。

9月发放往月工资 适用新税法

针对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新税法及“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两月工资一起发占不了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这位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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