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我省公租房房源除新建外,增加了政府收购合适商品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新渠道。
您手中是否有空置或出租的小户型房屋呢?
如果有,也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我省公租房房源除新建外,增加了政府收购合适商品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新渠道。
政府做“二房东”解决“夹心层”住房需要
今年年底,沈阳市首批“夹心层”就将入住公租房,但由于有固定的建设周期,新建的公租房还是满足不了大量“夹心层”的迫切需要。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提出我省除新建公租房外,还将充分利用现有的房源,通过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等方式, 限度增加公租房的房源。
《意见》中写明“相关部门将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由政府或机构统一租赁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通过购买户型面积符合标准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记者了解到,这里的“标准”主要指面积,国家对公租房建筑面积的规定是少于60平方米,另外,还要求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周边等交通便利的区域,周边还有要有良好的公共配套设施等。
“这属于政府代租,北京也有采用,”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充当于‘二房东’的身份,政府把这些房源以公租房的形式提供给有需要的人群,可以减少大量前期投入。”
大中型企业和高校等可自建公租房
辽宁的公租房建设还有一个亮点,那就是我省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和高校自建公租房解决本单位有住房困难的群体。
沈阳经济开发区某私企的负责人说,“企业自建房再出租给有需要的员工,租金肯定会低,而且有这样的福利,会吸引更多的技术人员加入,这对企业来说是更大的财富。”
我省规定,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 主体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同时,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级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优惠政策,并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优先办理。
按照我省对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到“十二五”末期,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骗租或转租者五年内不许再申请
据了解,我省公租房申请实行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想获得公租房的租用权,要经过“夹心层”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等步骤,由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合作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相关部门将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已经申请到公租房的人员在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后,如果出现按期不退房,或者转借、转租,骗取公租房等行为,相关部门不仅要对其进行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还将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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