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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权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双方免征契税

财政部网站  2011-09-01 16:21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

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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