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7月1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趣的是,该《办法》内容一经发布,便引起了沪上大型中介集体大吐苦水,认为其中多条针对中介经纪机构内容并不合理。
在7月1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趣的是,该《办法》内容一经发布,便引起了沪上大型中介集体大吐苦水,认为其中多条针对中介经纪机构内容并不合理。
该《办法》中除了对于群租的认定颇受瞩目外,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也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其中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如未办理,经纪机构将可能面临 3万元的处罚。
对此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法务总监尹新民就认为并不合理。他指出,作为租赁合同的法律主体,承租者和房东有义务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中介方也有义务配合双方完成备案登记,但非合同主体的中介方无法替代承租者和房东做出备案登记行为。
他提出,一旦有承租者和房东不配合进行备案登记,却将相应处罚放到中介方上就显得不合理。此外,《办法》中对备案登记的费用承担未作明确规定,可能在执行中会产生争执。
而对于《办法》中关于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也有中介人士提出了不同意见。上海中原地产研究咨询总监宋会雍就表示,“差价”不都是非法和肮脏的。
宋会雍认为在目前的租赁市场上,赚取差价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是很多中小中介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主要的表现形式为代理。而这一行为也获得了多数房东的默许, 是一些房东在外地、国外时,可以为房东解决亲自管理房屋的一些麻烦,这种“全权代理,溢价分成”的运营模式有切实的市场价值。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中介在价格落差中有 ,就等于侵害了承租人。”但他同时也表示,这种差价的赚取信息应该向房东公开,否则就涉及欺诈成分。“但承租人是否知晓并没有意义。”(记者 朱正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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