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一次土地拍卖流拍后,沈阳土地拍卖市场又出现一次不够火热的拍卖。
7月16日,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 举行了今年第三场土地公开拍卖会,推出的四块土地全部成交,成交价格仅比起拍价高2元。
此次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 共推出“沈北2010-008101国道东侧-37”、“沈北2010-009 101国道东侧-38”、“沈北2010-040 沈北开发大道南侧-77”、“于洪区三环北下坎子一期地块”四块土地。
按照土地规划用途来看,前两块为商业用地,后两块为居住、商业用地。而按照此前发布的拍卖公告,此次拍卖会有六块土地要拍卖。
记者在拍卖会现场看到,整个拍卖会只吸引了不到10个买家到现场竞拍。
按照拍卖师宣布的拍卖规则,当日四块土地的起拍价均是楼面价格的起拍价,加价幅度为2元/次。
块拍卖的是“沈北2010-008 101国道东侧-37”,该地块是商业地块,起拍楼面价格为569元/平方米,经过一次加价后,拍卖师将竞价阶梯调整到1元/次,但仍无人举牌, 终以571元/平方米的价格成交。
另外三个地块也仅加价一轮便成交, 终四个地块全部拍出,整个竞拍过程约30 。
曾在网上关注拍卖地块信息的一位开发商说,这些地块的位置都比较偏, 终楼面价每平方米五六百元基本符合市场心理预期。
开发商以自然人身份买地
值得关注的是,继 场拍卖会出现自然人束桂香拍地的现象后,此次拍卖会再度有一地块被自然人竞得。
这次被自然人竞得的是拍卖会 后一个推出的地块“于洪区三环北下坎子一期地块”,地块规划面积约12.6万平方米,规划用途是居住、商业用地,起拍价为楼面价849元/平方米,加价一次后以851元/平方米的价格成交。
记者了解到,这一地块的竞得者是沈阳本土一位从业多年的开发商邢玉民,其在沈阳开发过多个 度很高的地产项目。
既然本人就是开发商负责人,为何以自然人身份拿地?邢玉民表示,“有自己的想法”,并透露了想注册一家新公司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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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我的房子,快60年了。突然被别人起诉说不是我的了,而且是一审、二审我都败诉了。幸亏4年后法院纠错,还了我清白啊。”提起自己的房产官司,74岁的 锁成至今心里还堵得慌,“要是打不赢这场官司,我死不瞑目啊。”
锁成所说的房子,是曾位于石家庄中华中大街58号的两间平房。2005年初,根据石家庄市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此地块规划为绿地,房子要拆除。拆迁补偿费共计178687.20元。恰在此时, 锁成的继母付某将 锁成告上法庭,称拆迁补偿费应归其 。
让 锁成做梦都没想到的是,早在1953年产权登记就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法院一审、二审却认定,此诉争房产归继母付某 ,其拆迁所得也属付某 。判决理由是,此房产系付某与 先英( 锁成的父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当时 锁成尚未成年(时年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也无经济收入,故该房屋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我父亲当时有数处房产,并且将房产分别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也包括我父亲和继母所生的子女。自1953年至2005年,几十年大伙都未因房产 权发生过争执或提出异议。怎么我名下的房子突然就成了共同财产了?”锁成不服,提交了抗诉申请。
针对此案的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再审。 终法院认为, 先英(已故)夫妇当年将产权登记在 锁成名下,事实上属赠与关系,并已经交付使用。2009年11月,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按照 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收赠与,他人是不得以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的。从这点上说,一审、二审的判决也是错误的。”锁成的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伏龙表示,尽管这起官司一波三折,但从中依然能看到司法实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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